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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03-29    点击数:

渝人社发〔2009〕211号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方便、灵活的功能,促进疾病预防、健康保健,提高健康水平,减少医疗费用支出。从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实际出发,经研究决定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在原有支付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支付项目:

一、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外的“国药准字号”药品。

二、“卫消进字号”、“卫消准字号”等消杀类产品(如妇科洗液等)。

三、“食药监械(进)字号”、“食药监械(准)字号”、“食药监械(许)字号”等医疗器械(如体温计、血糖试纸、血压计、轮椅等)。

四、购买、注射疾病预防接种的疫苗费用(如乙肝疫苗、狂犬疫苗、结核菌疫苗、流感疫苗等,按规定免费的除外)。

五、健康体检。

六、《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

七、参保人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所缴纳的费用及其家庭成员符合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自负部分。

各区县(自治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出范围的管理和监督,对不符合支付范围要求的项目不得纳入个人账户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工作,将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扩大后的更新信息及时上传各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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