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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医保

关于在本市内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04-14    点击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在本市内推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

永川区、潼南县、铜梁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09〕190号)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切实解决群众异地就医难题,拟建立全市范围的跨统筹区异地就医实时在线结算平台,决定在部分区县开展先行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和原则

(一)试点目的

探索和建立异地就医网络实时结算有效方法,提升各地医保经办机构业务服务能力,解决群众异地就医难题。

(二)试点原则

坚持与试点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保障医保基金安全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二、试点区县

首批纳入异地就医试点工作的8个区县为:永川区、潼南县、铜梁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

三、试点时间

试点工作从2010年8月开始。

四、试点实施内容

(一)试点区县间建立“一卡通”统一支付平台。

(二)自8月15日起,试点区县之间正式启动运行,8个区县的参保病人可持医保卡在8区县指定定点医院、药店刷卡。

(三)试行代管、代扣制度

1.代管。定点医院所属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可为病人参保地医保管理机构代为管理病人住院就医期间的帐目数据,该病人就医期间,所有数据实时传输,两地可共享,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有权利和义务对该病人就医产生费用进行审核及监督。

2.代扣。定点医院所属地医保经办机构可为就医病人参保地医保机构代为支付就医病人所产生的就医费用,参保地医保机构在收到就医地医保机构出具的结算单并确认就医地医保机构审核的数据后,将费用划拨到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代为支付给医院。

3.发票管理。定点医院将异地就医的病员就医发票及处方、病历统一交至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及确认,核实无误后,统一移交给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存档作为基金支付依据。

(四)主城区定点医院的协调

由市医保中心负责试点地区与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银河附属一院、银河附属二院的协调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开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内异地就医结算试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健康重庆”,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热点难点问题的具体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各项工作落实。

(二)试点区县应积极探索实施模式的实用性和安全性,总结最佳操作模式,不断完善应用平台。

(三)试点期结束后,及时进行总结,为下一步广范围推进工作提供有用、可行的借鉴经验,带动信息化整体发展,以异地就医互联互通为载体,加快向市级统筹靠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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