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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03-15    点击数:

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

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各定点医疗机构,有关单位:

为推进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现就加强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账户管理,确保收支有序。各区县(自治县)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开设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征缴户、支出户,确保收支有序。从2012年3月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区将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376号)调整基金缴拨程序。

二、加强欠费征缴,确保应收尽收。各区县(自治县)在纳入市级统筹前有基金欠费的,要及时完清欠费,对暂时不能完清的欠费,要制定完清欠费的计划,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当地政府作出完清欠费书面承诺函,明确欠款金额、还款措施及还款时间等内容,承诺函同时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纳入市级统筹前的基金结余要及时全额上划。

三、强化基金预算,确保收支平衡。各区县(自治县)要按照批准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加强对基金收支的管理,建立月、季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强化收支执行,确保收支平衡。要按照我市医保基金支出预算预拨、医疗费用总额预付的制度,确保基金及时支付。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基金内部审计和督导检查制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四、提高基金效益,确保参保待遇。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精细化管理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定点服务机构服务就医监督管理,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提高基金使用效益。下一步,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逐步建立待遇与缴费高低、年限相挂钩的机制,通过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尤其是对高值耗材项目的调整,切实减轻重病、大病、难病医疗负担。同时,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随缴费和基金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并进一步发挥职工医保大额互助基金补充医疗作用,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为推进上述工作的开展,经市人力社保局与市财政局研究决定,暂缓执行两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344号),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执行原标准3.2万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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