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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住院 医疗费用结算期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03-21    点击数: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住院

医疗费用结算期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16号

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现就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期问题通知如下: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从2002年1月1日起以365天为一个结算期。参保人员一次住院治疗不超过365天的,每次住院为一个结算期;超过365天的,每365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期后新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视为重新住院的医疗费用。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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