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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03-29    点击数:

渝办发〔2012〕3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人员医疗权益保障,建立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缩小城乡差别,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轨时间

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将农民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并入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二、并轨原则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农民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按照“政策规定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基金账户统一”的原则,同步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

三、工作要求

(一)政策规定统一。自并轨之日起,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转移接续医疗保险关系、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等,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重庆市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渝人社发〔2010〕214号)执行。同时,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农民工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享受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待遇等,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办管理统一。自并轨之日起,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取消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各项业务。新招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保手续。已按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政策登记参保的用人单位,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为农民工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自并轨之日起,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的标准,按规定为已参保的农民工支付医疗费用。

(三)基金账户统一。实施并轨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农民工大额医疗保险费互助基金不再封闭运行,同步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并严格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基金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对全市已开设的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农民工大额医疗保险费互助基金的财政专户和支出户进行撤消,基金结余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互助基金征缴户和支出户。实施并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的农民工建立个人账户,并统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是我市缩小城乡差别、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平稳并轨。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制订工作方案,统一经办流程,保证基金安全;要牵头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的稽核,确保用人单位按规定履行参保义务。

四、其他

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重庆市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渝办发〔2007〕146号)同时废止。暂未纳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区县(自治县),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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