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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来源:    发布时间 : 2016-03-15    点击数: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合作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为做好2016年度城乡居民和大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工作,根据国家卫计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5〕4号)和人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研究确定了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110元/人·年、二档280元/人·年。

二、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15年9月—2016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一档80元/人·年,二档200元/人·年。

三、按规定享受参保缴费资助的困难城乡居民和困难大学生,其资助标准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四、城乡居民2016年度居民医保的门诊定额包干标准,仍按2015年80元/人标准执行,其个人缴费增加额度中的30元用于建立基层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报销,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落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各区县(自治县)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和大学生参保缴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搞好部门配合,制定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城乡居民和大学生医保权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民政局

2015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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